第一章 人和土地 第六章 耕者有其田
第二章 土地制度 第七章 土地重劃
第三章 台灣的土地改革 第八章 平均地權
第四章 台灣土地改革的實施程序 第九章 現階段土地問題
第五章 三七五減租 第十章 歷史上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
  人類的生活與生存與土地息息相關,人類需要利用土地生產各種產品並取得各種資源以維持生活,而且人類需要土地作為立足之地才能繼續生存。

  在經濟未發展以前,人人均有利用土地的相等機會,此稱為土地公有制,比較公平,但沒有人願意小心照顧土地,所以沒有效率;及經濟發展以後,為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遂實行土地私有制,只有擁有土地的地主才能享受土地的生產成果,但不顧社會貧窮的大眾,比較不公平。我國約在春秋戰國末年實行土地私有制,中間雖有幾度要恢復土地公有制,均未能成功。「平均地權」是一種折衷土地公有與私有的制度,人人均可享受土地生產的成果,但不必擁有土地。

  土地改革關乎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充分考慮我國歷史文化背景,審視社會經濟情況,兼顧地主與農民利益,依循法理、溫和漸進,以實現平均地權的目標。

  平均地權的第一步是地籍整理,目的在明瞭地權分配,加強地籍管理,為實施土地改革之基本準備工作。

其步驟有四: 1.土地測量 2.土地登記 3.土地使用調查 4. 地籍總歸戶

1. 土地測量: 以儀器測定每一筆土地及建物之座落、位置、坵形、面積及用途等,繪製精確之地籍圖。

2. 土地登記: 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因此實質上土地登記即為不動產登記。為確定產權、地籍管理、土地稅課徵及推行土地政策的張本。

3. 土地使用調查: 為了解土地使用的情形

4. 地籍總歸戶:

台灣實施土地改革的先後順序
1. 先農地再市地。
2. 先保佃再扶植佃農。
3. 先公地再私地。

壹. 公有耕地放租
  公有耕地由各縣、市政府管理放租,或由各公營事業機構管理放租,租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貳. 三七五減租
  台灣之租佃制度是由三百多年前之墾佃制度開始,但弊病叢生,民國38年實施三七五減租,用以解決部份租佃問題。

 

參. 公地放領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

 

肆. 耕者有其田
  民國42年1月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台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

 

伍. 土地重劃
  民國47年試辦農地重劃,49年八七水災災區農地重劃,50年示範農地重劃,68年公佈都市重劃實施辦法,加速辦理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