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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公有耕地放租
公有耕地由各縣、市政府管理放租,或由各公營事業機構管理放租,租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貳. 三七五減租
台灣之租佃制度是由三百多年前之墾佃制度開始,但弊病叢生,民國38年實施三七五減租,用以解決部份租佃問題。
 
參. 公地放領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

肆. 耕者有其田
民國42年1月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台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

伍. 土地重劃
民國47年試辦農地重劃,49年八七水災災區農地重劃,50年示範農地重劃,68年公佈都市重劃實施辦法,加速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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