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和土地 第六章 耕者有其田
第二章 土地制度 第七章 土地重劃
第三章 台灣的土地改革 第八章 平均地權
第四章 台灣土地改革的實施程序 第九章 現階段土地問題
第五章 三七五減租 第十章 歷史上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
 
 

租佃制度在我國具悠久歷史,因是人民私權行為,政府一向採放任態度。在地廣人稀的時代,尚無流弊發生。及至人口密度日漸增高,土地供應失去均衡,地主對佃農予取予求,佃農終年辛勤勞力所獲,大部分為地主所有,造成貧富不均,使整個農村社會動盪不安。

其不合理現象有
1. 佃租高。
2. 租期短暫且不穩定。
3. 口頭契約居多。
4. 部份地主收取押租金。
5. 鐵租陋規。
6. 預收地租。
7. 副產物租。

舊有租佃制度的缺點:
1. 租期短暫,多為一年或一期,且以口頭契約居多。
2. 佃租高,預收地租,租率為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3. 不論天災人禍,佃農皆須依約定租額繳付,鐵定不變,故稱「鐵租」。
4. 佃農除了稻、麥以外的稻草、麥桿也要交租,稱為「副產物租」。
5. 部份佃農須於承租時一次繳付相當於全年租額或高出一倍以上的押租金,亦稱保證金,地主且不支付利息。

 

政府進行民生主義的土地改革。由改良租佃關係著手,於民國38年4月14日起施行。
其意義如下:
1. 減輕租額負擔:一律以不超過正產物收穫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準。同時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一切負擔。
2. 保障佃農權益: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期間不得少於六年,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租期屆滿除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仍應續訂租約。
3. 兼顧地主利益:如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時,可終止租約,並成立三七五租佃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 關於減租之宣傳及輔導。
(2) 災欠及地租減免之勘查與議定。
(3)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議定。
(4) 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
(5) 政府交辦有關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1. 民國38年4月14日施行三七五減租,這是由二五減租而來,即原租率50%×(1-25%)=37.5% 因此三七五減租即二五減租。
2. 三七五減租以民國36年及37年之平均正產物收穫總量為計算依據,而非每年依37.5%重新計算,故為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3. 實施成果

(1)受益農戶296,043戶,佔農戶44.5%。 訂約面積256,557公頃,佔耕地總面積31.4%。
(2)租率由50%~70%減為37.5%, 生產情緒高漲,佃農收益大幅增加,生活獲得改善,安定農村社會。
(3)農業生產增加 民國37年至40年間,增加生產47%以上。 全省生產自1,068,420公噸增加為1,570,115公噸。
(4) 農民經濟大為改善。所以有能力娶新娘,是為三七五新娘,也有能力買牛,是為三七五耕牛,有能力買腳踏車,是為三七五腳踏車。
(5) 因顧及地主的生活,至今仍殘留極少數三七五租約,約剩2萬多公頃。

施行三七五減租之優點:

1.減輕原租額百分之二十五,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陋規。
2. 租約不得少於六年,以書面訂立,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任意中止。
3. 鄉鎮(區)公所成立租佃委員會,調解欠租糾紛,勘查災欠並議定減租之額度。
4. 兼顧地主權益,如欠租達兩年之總額可終止租約。典賣時,承租人優先承受。
5. 收穫量逐年增加,超過標準產量之部分,全部歸佃農所有,經濟大為改善,有能力娶媳購物,故稱三七五新娘、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