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和土地 第六章 耕者有其田
第二章 土地制度 第七章 土地重劃
第三章 台灣的土地改革 第八章 平均地權
第四章 台灣土地改革的實施程序 第九章 現階段土地問題
第五章 三七五減租 第十章 歷史上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
  推行「三七五」減租後,效益顯著,政府為徹底改善農民生活,滿足農民擁有土地的希望,提高對農地經營改良的興趣,決定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以達成農地改革最高的目標。

先辦理公地放領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 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

1. 利用地籍總歸戶所分類、整理、編製地籍卡片4,039,685張,歸戶卡1,046,892張。

2. 兼顧地主生計情形下採和平漸進方式。規定地主保留(中等水田三甲、旱田六甲)及免征耕地。政府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民國42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

3. 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

成果

1. 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消滅,農民經濟得以獨立,政治及社會地位得以平等。

2. 農民因有餘力接受教育,參與政治,促使地方自治健全發展,與全民政治的實現。政府並以低利貸款,使農民購置農業機械,且獎勵合作經營,促使農業經營現代化。

3. 地主移轉土地資金七億六千萬元,投資於工業,政府開放國營四大公司為民營(水泥、紙業、工礦、農林),促進工商業的發展。

公地放領計放領138,957公頃
承領農戶286,287戶
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
創設自耕農194,823戶

滿足農民擁有土地的希望
提高對農地經營改良的興趣

1. 地價依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總收穫量之兩倍半計算。佃農以現金或稻穀分十年支付,取得耕農地及其範圍內原使用之房舍、曬場等定 著物及其基地,成為自耕農。
2. 農民經濟改善,購買能力增加。同時利用政府低利貸款添置農業機械,使產量大幅提升。
3. 因國民受教育之能力增加,文盲減少而利於政令之推行,並因積極參與各項政治活動而促成全民政治之實現。
4. 政府獎勵合作經營,促使農產運銷現代化。同時因為農村生活電氣化而間接加速工商業之發展。

 

 

 

 

地主方面

1. 地主可保留自有耕地及出租耕地,合計七等則至十二等則之水田三甲,其他等則之水田或旱田依此標準折算。經政府核准之新開墾地等,可免予徵收。
2. 徵收補償費中,百分之七十為政府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債券分十年平均償付,並加附年息百分之四。
3. 徵收補償費中,百分之三十為一次給付之水泥、紙業、工礦、農林四大公司之股票。
4. 促進工商業發展,人民生活富足,社會安定,近一步促成民主政治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