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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的平均地權為融會貫通中西各派說,創立我國獨有之新土地制度,已達到民生主義「均富」的理想。實行辦法為「規定地價」、「照價課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四大綱領,已達成促進「地權分散」、「地盡其利」、「地利共享」。
有獨立的意義,而又有相互輔助的作用。
「規定地價」:劃分公私產權。
「照價課稅」:為國家收取土地經濟地租的方法。
「照價收買」:為國家保持地權分配的平等。
「漲價歸公」:為國家收取土地的未來增價。
台灣的實施 成功的農地改革為台灣奠定了經濟發展的基石,但健全的經濟,更宜有均富社會相輔。於民國40年蔣公手諭陳誠院長,遵照 國父平均地權原則,參酌當地實際情形,籌辦都市土地改革。
自民國43年公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民國45年(1956年)6月底完成規定地價等工作。8月1日開征土地增值租。由於社會、經濟、政治環境迅速改變,先後於47年、53年、57年三次對條例作大幅度修正。並分期擴大其實施範圍。民國66年2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佈為「平均地權條例」後,將實施範圍擴及於非都市土地。
台灣平均地權有關的稅包括:
1. 土地稅
2. 土地增值稅
3. 田賦
漲價歸公的收入促使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市區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和國民義務教育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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