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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上古時期
在這個時期,人民的政治形態逐漸由部落走向國家;在經濟方面,亦由遊牧田獵的方式慢慢地過渡到畜牧及農耕,人民對於土地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為氏族團體所共有的。
此一時期為古史上的「傳說時代」,缺乏文字的可靠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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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井田制度
此一時期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乃是所謂的「井田制度」。
井田乃古代政府為編制人民,管理土地,以及課徵賦稅而設,將三者合一而創行之制,其內容大致是將三百步一里見方之土地劃成井形而成九區,共田九百畝,其中並有溝洫之設施,中心一百畝為公田,另外八方則為分給百姓之田,公田由八家共耕。
井田之說起自孟子,但井田制度是否真的存在過?迄今仍存在著爭議,不過中國古代實行過井田制度式的土地公有制,大概是確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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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秦孝公用商鞅變法,開阡陌,廢井田,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政府認可的土地所有權。
秦統一天下後,商鞅之法通行全國,不久秦滅漢興,制度卻循而未改,土地私有制度至此完全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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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王田
王莽改制的重點之一是恢復土地國有制,然後平均分配給農民耕種,「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鄰里鄉黨」,此為均田之理想。
最後,王莽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失敗,重新肯定土地的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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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屯田
漢末天下大亂,人民死亡流離,大部分土地成為無主荒地,曹操採用棗衹和韓浩的建議,利用統治權,強迫或半強迫的招募或徵發人民,以佃客的身分,在肥沃之區或軍事要衝墾種政府控制的荒地,名曰「屯田」。
屯田是人口銳減,生產力倒退條件下,恢復生產的治標辦法,所以三國的屯田,只是一時權宜之計,不是土地制度的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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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占田、課田制
西晉武帝太康元年(280A.D.)頒佈了所謂的「占田令」,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占田畝數。占田制規定男子一人占70畝,女子30畝。課田的意義,一是課稅,二是課耕,丁男(16-60歲)課田50畝,次丁(13-15,61-65歲)課25畝,丁女20畝,女則不課,官吏則可依職位高低而占有大小不同的土地。
占田法並不要求土地國有化,亦未言及土地的還授,基本上是肯定土地私有制,不過在土地私有制度下政府要平均地權,也就是限田的辦法。
西方財政學思想史上曾有種叫faculty tax的擬議,其要點是依個人生產能力來定稅,而非根據其實際生產量或所得來定稅,這是鼓勵人民努力的獎賞,西晉的課田制基本上符合此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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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均田制
均田制的意義,在恢復土地公有制,詔舉天下之田均分於民,凡男女年滿15歲,由國家授予土地,男子授露田40畝,女子20畝,身死及年滿70歲時還給政府,初受田的人男子另授予桑田20畝,作為世田,不須歸還,亦可買賣,新定居者,三口給宅地一畝,奴婢五口一畝,亦為世業,北魏首創的均田制,是歷代史家稱美的良法,這個制度自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A.D.)開始,歷北齊、北周、隋而至唐代中葉的建中元年為止(780A.D.),一共實施了近三百年,期間雖偶有斟酌損益,但土地國有和政府授田的制度精神大體不變。
均田制度崩潰的原因:
1. 均田制度實施的先決條件世地曠人稀,但當人口增加時,政府授田就有捉襟見肘之感。
2. 永業田只授不還,人口愈增,私田愈多,買賣自由的擴大,均田便難維持。
3. 均田長期實施,勢必造成土地割裂,而不利於農民耕作。
4. 任何制度都需要安定的政局和高度的行政效率維持,唐代中葉以後變亂不斷,均田制乃徹底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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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
唐朝
自唐代中葉之後,中國土地私有制度已經確立,從此土地除部分為官(公)田外,大體上已是以私田為主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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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莊園
唐代中期均田制破壞後,莊園便開始流行,但此種莊園卻不同於西方封建制度下的領主莊園土地,而是一種將公有農地私有化的一個過程,可以買賣轉手。莊園又稱為莊田,本指權貴富豪擁有之廣大田園而言,其來源或由皇帝賞賜,或為購買,甚至強佔,豪強用盡手段,將兼併之土地以貧戶或流民作為佃丁,使貧富差距愈形擴大。莊園之名稱,歷宋、元、明、清各代均相沿用。
其實早在南北朝時期,莊園即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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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 兩宋官田制
兩宋之官田係指公有土地而言,公有土地的種類很多,專門留為帝王躬耕以勸農者,謂之「籍田」,專門為勸學者,謂之「學田」;為國防軍需者,謂之「屯田」或「營田」,授給官吏以作為薪俸者,謂之「職田」。
土地私有制確立時期 宋遼金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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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壹 遼國時期
遼朝採公、私田並行制,其畜牧區之土地,採行國有制,而農業區則保持原有之私有制。
金人則另創有「屯田軍」,在中原一帶屯田,並於各村莊內建有堡壘,並徵收漢人之部份田地授與金人,每人屯戶授田40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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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貳 元代
元代在遊牧區施行土地公有制,農業區則行土地私有制,並將無主之私田及原有之官田作為賜田,賜予王公貴族、大臣。又為鞏固防區,自中原至邊境,亦普設軍屯,授地墾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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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參 明代之莊田與官田
明之莊田係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由專人負責管理,地方官吏無權過問,故莊戶無賦稅之義務。莊田有三種,一是官莊,係由皇帝賜給王公大臣;二是寺莊,係賜予道觀佛寺之土地;三是皇莊,由皇子皇孫自行經營。而耕種莊田之農民則稱為「莊戶」,即今之佃戶。明朝還在若干重要邊區施行屯田,明代之公有土地統稱為官田,面積很大,約佔民田之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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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肆 清朝
清初曾有過圈地運動,蓋滿清入關後,將自明末以來荒蕪之田地,分配與滿人使用,故必須圈用民地,始能將入關之滿人集中居住。於是滿人藉圈地為名,強佔民有土地者處處可見。莊田方面,除了因圈地分配於八旗者,稱為八旗莊田外,其他尚有皇世莊田與宗世莊田兩制。清代亦沿襲明朝的屯田制,並且還在新擴充的邊區,如新疆、青海等增設不少軍屯單位。
圈地運動一直到康熙23年才停止,所圈之地即是後來所謂的「旗地」。這種政策只是把私有耕地的所有權從漢人手中,強制轉移到旗人手中,但旗地仍是私產,並非官田,亦不得轉賣給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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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拾伍
民國時期
國父提出「平均地權」的主張,其四大辦法為:
1. 規定地價:由人民自行申報地價,藉以劃分公私權益。
2. 照價課稅:按照申報地價對私有權益課徵地價稅。
3. 照價收買:政府可按申報地價收買土地,藉以制止人民低報地價,並取得所需用土地。
4. 漲價歸公:地價因社會努力的上漲部份,屬於公共權益,應收歸公有。
自民國38年政府播遷來台以後,平均地權土地制度在政府積極推動下,由「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都市平均地權」、「全面平均地權」,以及當前第二階段農地改革所獲致的豐碩成果,使得
國父平均地權的理想在台灣的到了初步的實現。
民國建立後,因先有軍閥割據,後有日本侵略,致國家長期陷於戰亂,直到抗戰勝利,繼之中共佔據大陸,使
國父平均地權土地制度,始終未能在大陸普遍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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